
关于不公平商业竞争对数字经济的影响的讨论正成为印尼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最初是由一些中小微企业商家引发的,他们经历了营业额急剧下降的状况,因为无法与Tiktok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出售的非常便宜的进口产品竞争。如果现状不改变,人们担心市场将被数字平台垄断,消费者个人数据将被滥用,中小微企业商家将倒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颁布了新电商法:TikTok等社交媒体平台不再允许将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服务合并到一个平台上;电子商务平台不应出售自家品牌的商品,也不应销售低于100美元最低价格的进口商品,以防止倾销性定价。
新电商法可能能够暂时保障本土企业,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被动方法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它只专注于一种形式的垄断状况(倾销性定价),并且仅限于数字经济中的一个行业(电子商务)。为了能够制定一个全面的长期解决方案,必须首先了解问题的根源。数字平台的确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通过他们提供的新服务和技术,现在能以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质量有更多的产品选择。由于搜索成本降低,购物便利性也更高。此外,商家也得到了巨大的好处,因为数字平台提供了非凡的消费者影响力。然而,不能保证所有积极影响将永远持续下去,特别是在数字经济中的商业竞争不健康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如果数字经济被垄断,那么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将下降,而价格将飙升。
涉及世界各地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各种专家报告和法律案件成为对数字经济中垄断的潜在危险的真正警告。这种威胁的发生是因为有几个经济特征,如高进入壁垒、由大数据驱动的规模经济和强大的网络效应,这使得数字经济容易受到“倾斜”现象的影响。当“提示”发生时,第一个能够达到“用户临界质量”的平台将主导大部分市场。因此,竞争的动态不再是“市场上的竞争”,而是变成了“赢家通吃”。这种“赢家通吃”的动态是根本原因之一,因为它为数字平台实行垄断提供了非常高的动力。然后,占主导地位的平台可以利用其市场力量来淘汰竞争对手,将其主导地位扩大到相邻市场,并对消费者进行剥削。
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数字平台有多种方式垄断市场。例如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相比,该平台可以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更好的待遇,通过“自我推广”行为来打败竞争对手。此外,该平台还可以通过排他性条款约束商家来垄断市场,这样商家就不允许在其他平台上销售他们的产品。在竞争对手被淘汰,用户和商家依赖平台后,占主导地位的平台可以向商家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并提高用户的价格。这种风险不仅仅是一个猜想,下列三个例子取自各国发生的真实案例:在谷歌购物的案例中发生了自我推荐的行为,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因滥用其在在线搜索市场的主导地位而罚款24.2亿欧元,因为谷歌购物的搜索结果占据了更高的排名;中国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因强迫在线商店仅在其平台上销售并禁止其在竞争平台上销售而被罚款18.2万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对亚马逊提起了诉讼。
为了防止数字经济中的垄断行为,众议院(DPR)和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等决策者需要采取积极和创新的方法。作为长期解决方案,政府至少需要采取三个步骤:首先,众议院需要立即修订1999年关于禁止垄断行为和不健康商业竞争的第5号法律,因为它落后于时代,数字平台现在已经开始利用数据和算法来控制市场和操纵价格。因此政府迫切需要修订《反垄断法》,以纳入禁止通过使用数据和算法(如自我推荐)的各种形式的反竞争行为的条款。
其次,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的资源需要加强,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方面,因为该机构的法律和经济专家需要技术专家的支持,以便能够分析数据和算法对商业竞争的影响,并确定何时需要干预。这也意味着该机构的财政资源需要通过增加机构的年度预算来加强。第三,委员会需要加强与其他从事技术的决策者的合作,因为数字经济监管需要多部门合作。这种机构间合作可以通过一个由通信和信息部、贸易部以及合作社和中小企业部等相关机构来实现,以促进数字经济法规中信息的协调和交流。这种合作也可以是提高每个机构资源能力的一种方式。温斯顿·丘吉尔曾经说过:“那些未能从历史中吸取教训的人注定要重蹈覆辙。”不要让其他国家数字经济中发生的垄断行为在印尼再次发生,只是因为政府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