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一家独立研究机构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CELIOS)的中国与印尼事务部主任日前发布文章表示,印尼在巴塘经济特区发现数十名无合法工作许可的中国籍务工人员,暴露出该国在外国人务工监管上存在系统性执法失效,并引发严重的劳工权益与人权隐患。 地方劳工稽查人员发现,这些中国公民未具备法定的《外籍劳工使用计划》与有效就业文件,属于非法务工。印尼方面目前仅采取罚款与遣返措施,但这类被动应对只将问题视为文件违规,忽视了更深层的制度漏洞:薄弱的执法让无证劳工能够轻易入境并上岗,在被发现前就已处于高风险处境。 文章指出,印尼作为东道国,本负有事前预防非法用工的首要责任。印尼法律早已要求外籍劳工必须在受聘前取得核准工作许可与有效工作签证,但相关体系长期碎片化、衔接不畅。 许多外籍人士持短期签证或观光签证入境后直接上岗,边境与职场核查形同虚设。这并非个别漏洞,而是普遍现象。非法劳工处境极度脆弱,他们无法享受印尼法律规定的基本劳动保障,无权追讨欠薪、要求安全工作环境,也没有任何法律救济渠道。 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报告也指出,无证外籍劳工极易遭遇欺骗、欠薪、危险作业环境,且通常求助无门。遣返只能解决人员存在问题,却无法保护他们在务工期间的权益,也不能根除导致被剥削的土壤。 更严重的是,即便部分外籍劳工持有合法文件,印尼的执法也常常无法保障其基本权利。在镍矿下游产业等项目中,包括中国籍在内的外籍劳工普遍缺乏职业安全保障、纠纷解决机制和有效维权途径。 尤其是在偏远工业区,劳动执法严重不足,纸面上的合法身份难以转化为实际保障。文章认为,中国企业与招聘网络之所以能利用漏洞,根源在于印尼自身监管不力。但这不能成为放任问题的理由,反而必须强化制度。 印尼必须建立事前预防型监管体系,而非事后处罚:移民系统应与劳工许可数据库联网,边境官员有权拒绝无核准身份者入境;工作许可应在签证签发前完成审核;劳工与移民部门应实时数据共享,在非法用工形成剥削前就予以制止。同时,对违规雇主的处罚必须高于违法收益,形成有效威慑。 与此同时,中国也应承担配合责任。中方招聘机构与企业应确保劳工在离境前就获得印尼有效工作许可,并持有清晰可执行的合同;驻华使领馆应加强文件核查,向务工人员普及印尼法律与保障措施。 合法的劳务流动合作,既能保护中国劳工免遭剥削,也能强化以法治与人权尊严为基础的外交关系。文章强调,此事并非要禁止外籍劳工入境。印尼多个行业确实依赖外来技术人才,但前提必须是合法、透明、可保障权益。 非法用工损害法治,让劳工在毫无保护的情况下面临风险。若合法身份无法带来实际权利保障,问题就不只是文件,而是上岗后的执法缺失。
35岁男子因涉嫌暴力盗窃、勒索及传播色情视频,被普林塞乌市警察局抓获归案。嫌犯在其家中被警方逮捕,其作案团伙另有两名成员在逃,警方正全力追捕。 据当地警察局局长介绍,此案源于35岁受害者的报案,案件发生于早前凌晨1时左右,嫌犯与另外两名同伙预先策划了犯罪行动。作案之初,三人在一家酒店预订了一间客房,随后其中一名同伙联系上从事上门按摩工作的受害者,以预约按摩为由将其诱至酒店房间。受害者抵达并进入房间后,该名同伙假装要求按摩,并故意只穿着内裤。 就在受害者准备服务时,嫌犯闯入房间,当场对受害者实施恐吓并动手殴打。随后嫌犯诬陷受害者与同伙意图发生不正当关系,受害者对此予以否认,却遭到三人持续恐吓,并被强迫脱光全身衣物。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受害者被迫服从。 嫌犯趁机拍摄了受害者与同伙的裸照及视频,并以此相要挟,要求受害者支付100万盾,否则就将视频公之于众。因害怕视频泄露,受害者通过DANA应用向团伙转账。但嫌犯等人并未就此罢休,还抢走了受害者的手机,随后与在酒店房间外等候的同伙一同逃离现场。 此次事件给受害者造成了共计800万盾的经济损失,受害者随后向警方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分析,成功锁定了包括三名嫌疑人身份。但在警方准备实施抓捕时,三名嫌疑人已逃离楠榜省辖区,抓捕工作一度受阻。 直至近期,警方获得线索得知嫌犯已返回其住所,随即迅速行动将其抓获。经审讯,嫌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承认此次作案是与另外两名同伙预先策划的。他还交代,从受害者处抢走的手机已在班达楠榜以300万盾的价格当面交易售出,犯罪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日常开销。 此外,警方还披露,嫌犯是一名同类犯罪惯犯,曾因类似案件在爪哇岛服刑一年半,此次属于刑满释放后再次作案。目前嫌犯因涉嫌多项罪名被起诉,分别违反《印尼刑法典》: 以暴力威胁实施勒索,最高可判处9年监禁 威胁恐吓,最高可判处4年监禁 截至目前,警方已明确另外两名在逃嫌疑人的身份,正全力展开追捕工作,同时持续追查被抢走的受害者手机的下落。警察局局长严正呼吁在逃的两名嫌疑人尽快主动自首,否则警方将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将其抓获归案。
西加里曼丹省吉打邦地方法院于2026年3月3日(周二)继续开庭审理中国公民涉嫌盗窃电力、爆炸物及非法控制金矿一案。庭审由首席法官主持,公诉方传唤了6名证人,其中包括关键证人PT SRM前董事。 证人在法庭上陈述,被告非法强占了该企业的工厂,并在公司位于吉打邦县的采矿作业区域内非法开采金矿。据证人描述,工厂当时处于空置状态,被告一方强行剪断警戒线后启动设备生产黄金。在此之前,被告还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驱逐公司员工,并在2023年7月26日涉嫌拘禁外籍与本地工人。 证人进一步指出,被告及其团伙在非法采矿作业中使用炸药进行隧道开采,并研磨矿石提炼黄金。这批炸药是公司采购的合法物资,总量约50-60吨,配有雷管,持有警察总部批准的许可,存放在矿区3个专用仓库,钥匙由警方和矿山技术主管保管。 这批炸药自2022年购入后因未获得能源与矿产部生产计划预算(RKAB)而从未使用,但后来仓库门被破坏、物品全部失窃。 除爆炸物外,证人还证实矿区被控制期间存在盗用电力行为,吉打邦国营电力公司UP3部门也通报了用电量异常激增的情况。 该证人自2012年公司成立起担任董事,直至约四五个月前。他负责包括爆炸物许可在内的各项审批,目前公司管理层已变更,相关纠纷正在行政法院审理。在原股权结构中,他持股5%,大股东为另一名中国籍主要投资者,而被告最初是其翻译。庭审后证人称被告为叛徒,他表示被告原本担任翻译,后转而通过另一公司侵害原公司利益,疑似因被大股东解雇而怀恨在心。 证人怀疑被告盗窃电力与炸药是为了控制与另一公司矿区相邻的隧道,两处距离仅约50米,而被告认识相邻矿区的公司矿主。 庭审还听取了企业财务行政人员、移民部门官员以及3名中国籍工人的证词。根据起诉书,吉打邦地方检察厅于2026年2月19日首次庭审中正式起诉被告,指控其在2023年中后期非法控制爆炸物、盗用公司设施。 被告于2023年10-11月自称新负责人,指令工人非法加工金矿矿石,驱逐员工、强占厂区并招募新工人非法采矿。2023年8月,其团伙破坏仓库门锁,盗取合法炸药约50吨、电雷管1900枚、非电雷管26000枚,用于地下开采。检方确认被告并非公司员工,也无权使用上述爆炸物。其行为违反《印尼刑法典》,案件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