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要求印尼限制外资控制的冶炼厂产量,并确保加工产品符合本国矿产配额。该要求载于两国互惠贸易协定中的关税互惠条款,涉及镍、钴、铝土矿、铜、锡及锰等冶炼设施。白宫文件显示,美方强调须防止外资冶炼产能过剩,确保产量与印尼采矿配额匹配,但未说明具体原因。 此外,美国要求外资工业园区及冶炼设施遵守税务、环境、劳工、配额及其他法律要求。双方还计划合作开发关键矿产及稀土元素,涵盖从上游开采到下游加工的完整产业链。 印尼将取消对美国出口工业品的限制,包括关键矿产,并加快基于商业考量的关键矿产下游开发与生产合作。印尼将与美企高效协作发展稀土及关键矿产,保障供应链安全多元,同时为相关企业提供投资确定性,提升产能与运营增长。 针对镍供应过剩,印尼正限制新冶炼厂投资。工业部已收紧对未与矿山整合的独立镍冶炼项目(含火法及湿法冶金)的许可审批。 根据《2015-2035年国家工业发展总体规划》(PP No. 14/2015),2025-2035年镍加工目标将从镍生铁、镍铁、镍锍、混合氢氧化物沉淀等二级产品,升级至电解镍、硫酸镍、氯化镍等更高附加值产品。 政府还通过《2025年第28号关于风险导向营商许可管理的政府条例》限制新镍冶炼项目,在OSS系统中要求企业承诺不生产镍中间品(如镍锍、MHP、镍铁、镍生铁)。该规定列于条例附件1.F 3534(非铁基本金属制造业,KBLI 24202),明确采用火法冶金的企业须提交声明,承诺不生产相关中间产品。
2026年2月底,印尼主权投资基金Danantara将公布首批“垃圾变能源”(Waste to Energy, WTE)项目的中标结果。该项目总投资约110万亿盾,首批重点在巴厘岛、茂物、勿加泗和日惹四城推进。目前,24家通过初选的企业多为掌握先进技术的境外公司,按规定须与印尼本地企业合作,这为已在WTE产业链布局的印尼上市公司(emiten BEI)带来重要机遇。 市场分析认为,五家上市公司在首批招标中胜算较大,分别是:MHKI (PT Multi Hanna Kreasindo Tbk):作为固废处理老牌企业,其优势在于产业链上游的垃圾收集与预处理环节,已获印尼人民银行(BBRI)4.95亿盾融资,但尚无在运WTE电厂,更可能以区域废物管理伙伴身份参与,而非主开发商。 BIPI (PT Astrindo Nusantara Infrastruktur Tbk):计划投资3-3.5亿美元建设WTE项目,旨在从煤炭业务向清洁能源多元化转型。其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融资方案已近完成,若成功落地,将成为公司新的增长引擎,但受政策与融资环境影响较大。 IMPC (PT Impack Pratama Industri Tbk):通过子公司Sirkular Karya Indonesia (SKI)与CCEPC合作,共同开发巴厘岛WTE项目。SKI负责融资,CCEPC负责技术。项目仍处前期研究阶段,预计中长期才能贡献利润,虽符合公司循环经济战略,但短期财务影响有限。 OASA (PT Maharaksa Biru Energi Tbk):是五家中最接近项目落地的公司,已筹备西雅加达和南唐格朗两个PSEL项目。西雅加达项目投资6.6万亿盾,回收期近10年;南唐格朗项目因OASA持股约76%,且投资2.3万亿盾、回收期约5年,预计能带来显著并表利润,是潜在的核心受益者,但高投资也带来财务压力。 SOFA (PT Boston Furniture Industries Tbk):通过子公司与中马企业组建财团,专为竞标Danantara项目。该公司目前尚无任何WTE资产或收入,其股价表现完全取决于中标结果,属于高风险、高弹性的“纯题材股”,中标则业绩跃升,反之则增长故事落空。
印尼反贪污委员会(KPK)披露,在雅加达南部Ciputat地区一处“安全屋”内,查获与进口腐败案相关的5个行李箱,内含共计50亿盾(约合5亿元)现金。 KPK发言人确认,这些现金是在搜查过程中于“安全屋”内发现,目前尚不清楚其确切来源及与具体进口业务的关系。他强调,此案与另一起发生在2月初的“双子行动”不同,当时曝光的是嫌疑人藏匿在公寓内的资金。 这处安全屋与之前在公寓里发现的不同,调查方将继续深入调查这5个行李箱现金的来源和背景。 发言人指出,这起案件表明,在海关总署(DJBC)内部,存在一个由多名嫌疑人共同构建的、用于存放非法所得和进行利益输送的“秘密资金网络”。 目前KPK已正式逮捕6名嫌疑人,他们均被认定为这起涉嫌进口腐败、受贿及非法资金流动案件的关键人物,并被关押在KPK拘留中心。被拘留人员包括: 海关总署前调查与执行司司长(2024年–2026年1月) 海关总署情报、执行与调查副司长 海关总署情报处处长 PT BR公司进口文件团队负责人 PT Blueray公司老板 PT BR公司运营经理 根据KPK的指控,6名嫌疑人面临多项罪名: 受贿及非法资金流动 《反腐败法》:作为公职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涉及伪造或滥用与进口业务相关的文件 《反腐败法》:以“酬金”或“感谢费”等名义收受非法财物 《刑法》:行贿,为谋取不当利益,向海关官员提供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