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对中国聚丙烯均聚物作出反倾销终裁

印尼对中国聚丙烯均聚物作出反倾销终裁

印尼反倾销委员会于2026年6月2日对外发布终裁公告,针对聚丙烯均聚物(PP Homopolymer)作出肯定性反倾销终裁结果,涉案产品来源国包含中国、沙特阿拉伯、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八个国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进口商品实施为期五年的反倾销征税措施,具体税率区分中国不同企业单独划定标准。本次反倾销调查最早启动于2024年12月4日,印尼官方同期将上述八国生产出口的聚丙烯均聚物列为调查对象,经过多轮产业损害、倾销幅度核查后,时隔一年半出具终裁意见。

公告明确涉案聚丙烯均聚物对应的印尼海关税号为3902.10.40,后续全部征税落地执行工作,需要等待印尼财政部正式发布征税法令后方可生效,委员会终裁意见仅为政策建议,不具备直接实施效力。

针对中国出口企业设置两套差异化征税标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适用单独税率,组合征收5.52%从价税叠加0.055美元每千克从量税;国内其余全部聚丙烯均聚物生产商与出口商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税率,即18.01%从价税加0.179美元每千克从量税,完整税率明细可查阅公告附带附表。

此次五年期反倾销税落地后,将直接抬高八国聚丙烯均聚物进入印尼市场的进口成本,压缩相关出口企业在印尼化工原料市场的价格竞争力。对国内化工企业而言,浙石化凭借单独较低税率具备相对出口优势,其余同行则将承担更高进口税负。后续企业可依据印尼财政部最终征税令调整对印尼出口、定价及市场布局策略,同时可结合终裁完整附表核对自身对应的征税标准,评估对印尼聚丙烯出口业务带来的长期经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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