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尼法律专家分析表示,1945年宪法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与政府面前地位平等;第28D条第1款保障公平的法律承认、保障、保护与法律确定性。以此为法理基础,社会需要正确理解《资产没收法案草案》,该法案并非专门针对公职人员、国会议员、地方议员、地方首长与官僚,适用对象还包括企业家、执法人员、毒贩,以及一切通过犯罪获取经济利益的普通民众。法案的核心逻辑十分清晰:任何人实施犯罪,并获取金钱等经济价值财物,或是掌控与犯罪相关资产,依据法律与法庭程序,该类资产就可以成为没收对象。它定位为追回犯罪所得、打击牟利型犯罪的工具,而不是针对特定群体的政治武器。
国会第三委员会的审议显示,草案一共纳入13大类可适用资产没收机制的罪名,并不局限于腐败犯罪。法律评判的是行为与证据,而非当事人身份,无论是否为官、贫富、劳资身份、党派归属、是否属于公职体系,只要资产和犯罪存在关联,都将纳入审查范围,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社会普遍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该法案只用来没收腐败官员财产。但资产没收制度的核心是追查资产来源,而非追查资产持有者的身份,草案也在探讨未定罪资产没收相关理念。这并不代表国家可以随意剥夺公民财产,资产没收必须以犯罪事实、证据、法院裁决为前提。仅仅遭到指控、遭到诬陷、政见不同、资产数额大,都不能成为没收私人财产的理由。法治国家要求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在国家追回犯罪资产的同时,公民财产权同样需要得到保护。
草案还讨论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两组法律概念:前者针对犯罪行为人,后者直接针对涉嫌和犯罪有关联的资产,这也解释了资产没收未必等同于对当事人定罪量刑,但所有适用场景都必须经过法庭举证,设置清晰边界。纳入草案的13类罪名包含:腐败犯罪、毒品与精神药品犯罪、恐怖主义、人口贩运、武器弹药与违禁品走私、林业犯罪、环境犯罪、税务犯罪、银行业犯罪、保险业犯罪、矿业犯罪、海洋渔业犯罪、人口贩卖。他强调国家有权追回犯罪收益,但行动必须满足有法律依据、由有权机构执行、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比例原则、可接受司法审查、不损害善意第三方权益。国家没收资产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与司法的制衡。这项立法应当用于打击犯罪、追回资产、保护公众、弥补国家损失,不能用作打压政治对手、挟私报复、无证据定罪、绕过程序实施没收的权力工具。与此同时,在赋予执法机关权限的同时,也必须强化对执法人员本身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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