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对39岁中国籍被告作出毒品案一审判决,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该刑期远低于检察官此前提出的10年有期徒刑诉求。法院发言人表示,合议庭认定被告犯有《印尼毒品法》规定的一类毒品自用罪,但其被控的主罪和从罪因庭审查实的事实未获证实。
经查,国家禁毒局综合评估确认,被告为毒品自用者而非贩毒者。其涉案毒品是海关与禁毒局通过控制交付行动,从一个芳香疗法蜡烛DHL包裹中查获,包括8.7克冰毒、1.5克共4粒摇头丸及吸食工具,相关物证已被销毁。
合议庭认为,被告未参与国内外毒品地下流通网络,其毒品使用为情境性行为,因轻度焦虑障碍引发心理压力所致,涉案毒品仅为短期内自用储备,并非用于贩卖。
针对涉案毒品数量超过印尼规定的5克标准,合议庭强调,内部行政指导不能凌驾于庭审呈现的公正原则之上。依据《印尼刑法典》,当法律确定性与公正产生冲突时,法官必须优先保障实体公正。
除1年监禁的主刑外,法院还依据相关法律对被告判处附加刑,吊销其有限居留许可。合议庭称该附加刑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释放出印尼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司法信号。
目前检察官已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该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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