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券、折扣券或抵扣积分通常是电商平台旨在吸引买家所提供的促销形式,但是此类促销方式之后将不适用于通过线上平台购买进口商品。相关规定由2023年第96号关于寄售货物进出口海关、消费税和税收规定的财政部长条例所规定,已于2023年10月17日生效,旨在规范通过电商平台购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税收和消费税的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海关技术总监表示,颁布该条例是为了规范电商平台中进口商品的买卖活动,针对廉价进口商品涌入印尼,政府担心这会影响工业增长,特别是国内中小微企业的增长。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保护国内产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不承认用于减少购买商品服务所支付费用的优惠券和折扣券是电商业务的一种促销方式,同时也不承认虚拟货币或抵扣积分的使用。以下是具体的规定文案:进口装运货物的电商交易促销计划不得促使货物价格的降低,即以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促销形式,不得作为扣除购买货物的费用或用作购买商品的付款方式,其中包括:使用用于付款扣除或使用某些代码的其他付款方式作为支付手段的购物券或优惠券;使用源自先前购买的虚拟货币、抵扣积分或等价物作为后续购买的付款方式或减少支付的费用。
举例来说,假设买家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价格为21.69美元的进口商品,加上运费2.5美元和运输保险0.81美元(总计25美元),即使买家之后使用价值20美元的优惠券,海关官员仍然会按照25美元来计算货物的完税价格。相关税费将按照25美元的价格计算,不会计算20美元优惠券的任何折扣;使用虚拟货币或抵扣积分也一样,假设买家以650美元购买一部手机,运费为12美元,保险费为3美元(总计665美元),即使买家使用相当于150美元的虚拟货币或积分,海关也不会承认积分或虚拟货币的使用,因此智能手机的海关价值仍为665美元。